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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於其公務員工因執行職務受不法侵害時,應將犯罪嫌疑人,函請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