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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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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擔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