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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於專用鐵路準用之。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