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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
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為之基礎。但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國防、軍事或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