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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專用鐵路機構申請經營一般客貨運輸者,應備具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但已依前條規定提送,而未變更者,得免提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