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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貨棧應由貨棧業者與海關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得免之。
前項所用之聯鎖由貨棧業者送經海關選定,並以副鑰匙一枚封存於棧內適當地點,以備於貨棧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不及會同海關開鎖時啟用,啟用後貨棧業者應即通知海關,並以書面向海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