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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重劃區土地登記辦竣,且其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依下列標準按宗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請審核後,發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一、公共設施用地,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按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期滿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二、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以送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算負擔總計表所列費用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