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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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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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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