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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民營鐵路機構舉行股東會,應通知交通部派員列席。
民營鐵路機構董事會討論事項涉及聲請公司重整、破產或公司被接管者,應於會議召開前七日將有關議程及會議資料提送交通部,會議結束當日應將董事會之相關決議送交通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