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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