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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