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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檢驗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
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