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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前三條之處罰,關於技術部份者,於主要技術人員及負責有直接監督責任
者,均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