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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應於試驗前充分告知受試者臨床試驗資訊、同意書內容及已知或可能發生之不良事件,經其瞭解後簽名,並載明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