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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停止或終止一部或全部營業者,應備具理由書及擴大、停止或終止營業路線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核准。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者,應另備具完成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營運要件之相關文件。
拆除路線或其軌道、橋樑,應檢具拆除日期及相關路線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拆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