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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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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以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其抵算標準。
六、有價證券之抵繳。
七、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之過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