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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