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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
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
額並執行之。
前項所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