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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