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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十五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領證職業:指有專屬管理法規,領有執照或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職業。
二、法定工作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之上班時間。
(三)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構)指派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參加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三、報酬:指兼職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