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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考選部收到檢覈案件,交由主管司簽擬意見,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審
核,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