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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