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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劃及審議。
二、本基金整體運用績效及年度運用計畫之決定。
三、本基金投資國內外金融市場之研究分析。
四、本基金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研究及其績效分析。
五、本基金資產配置及運用策略之研議與執行。
六、本基金委託金融機構之遴選及委託合約之訂定。
七、本基金運用績效評估指標及風險準則之訂定。
八、本基金控管程序及稽核檢查作業之訂定。
九、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制及核定事項。
十、本基金整體組合風險指標之計算。
十一、本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訂定。
十二、本基金委託經營之監督及考核。
十三、本基金管理法令之執行及稽查。
十四、本基金委託經營績效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十五、本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
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十六、年金保險實施之相關事項。
十七、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管理及監督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