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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著有績效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由現職公務人員兼任者外,得依其業務績效發給績效獎金,所需經費按前一年度(以下簡稱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各基金之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編列於其他獎金科目項下。
績效獎金每年度預算編列及支給總額,不得超過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各基金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之百分之九,並得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狀況及政府財政狀況發給。
前項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不得計列已辦理收取占用使用補償金超過五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