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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之廠商名稱應與糧商登記之資料相同,且標示之廠商電話號碼與地址,不得有標示不實或冒用等情形。
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陳列販賣者以告示牌為之。
前項告示牌,得以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擇一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