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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國際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救助案件,應設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農民團體、產業團體或地方政府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