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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助產機構應有下列之基本設備:
一、產房。
二、觀察室。
三、觀察床。
四、嬰兒床。
五、產台。
六、保溫箱。
七、消毒鍋。
八、調奶設備。
產房及嬰兒床不得設置於地下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