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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之下列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一、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人員,其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