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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
一、以鈷60產生之加馬(γ)射線。
二、電子加速器產生之X射線:五百萬電子伏(5 MeV)以下。
三、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十百萬電子伏(10 MeV)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