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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克。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a-cid,DHA)總和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