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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非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及保存醫療器材下列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一、供應來源資料: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二)產品識別資訊。
(三)批號或序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流向資料: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二)產品識別資訊。
(三)批號或序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