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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療器材商申請委託製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委託國內業者製造醫療器材者,其委託者及受託者之醫療器材商執照。
二、委託國外業者製造醫療器材者,其委託者之醫療器材商執照。
三、受託者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但受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屬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者,免附。
四、委託者與受託者簽立之委託製造契約。
前項申請委託製造,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