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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二、國外廠商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委託代理證明。
三、包裝、容器、仿單及需求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