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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指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文件之下列觀光產業: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旅行業。
四、觀光遊樂業。
五、交通運輸業。
六、特有產品及手藝品業。
七、會議展覽產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