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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行政院核准執行抽查任務之軍政機關,應將奉准之文件抄送當地郵電兩
局洽辦,並由行政院將核准之施檢單位隨時令知交通部轉飭當地郵電兩局
洽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