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2: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
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
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PDF
附表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