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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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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必要時,檢驗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或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檢驗或監督試驗,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記。
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場,應由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