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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