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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核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之研究發展。
五、核醫及醫材之應用研究。
六、新能源技術及系統之應用研究。
七、與前六款業務相關跨領域系統整合工程分析及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與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相關國內外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九、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