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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
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國民小學之校名。由師資培育機
構附設之實驗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機構之名稱。
私立幼稚園之名稱,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之幼稚園,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