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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稱代表人辦事處,謂外國銀行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指派
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設置之辦事處。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不得辦理僅得由
分行從事之業務,其違反者,財政部得令其撤換代表人或撤銷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