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民力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二、需求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三、執行及處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協調機關: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