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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軍接待記者工作,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全般策畫協調事宜,其接
待權責區分如左:
一、中外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視記者對兩個軍種以上採訪之接待,由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辦理。
二、記者採訪單一軍種之接待,由陸、海、空軍、聯勤、各該總司令部或
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並須與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密切取
得聯繫。
三、記者參觀採訪外島之申請與接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處理。
四、記者參觀採訪國軍演習或本國記者參觀採訪盟軍軍事演習、訓練及機
構等,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