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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投資人授權代理人,應填具左列文件,簽名蓋章後,連同代理人身份證影
印本二份向僑務委員會辦理登記。
一、於申請投資時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及授權書
各三份。
二、於申請投資後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回國投資授權書二份。
前項申請書應註明授權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