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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獎金金額規定如左:
一、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獎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二、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及頒獎狀乙紙
。
三、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五千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