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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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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本部申請認許時,除須檢具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外,尚須依同條項第七款規定,檢附本部指定之文件如下:
一、前二年業務報告。
二、前二年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財產清冊。
四、本年度工作計畫書,該工作計畫書應包含設置宗旨、擬設置地點、聯絡方式、工作項目、組織編制與職掌、工作方法及經費來源等內容。
五、在我國舉行活動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承諾書。
前項第三款財產清冊填報日期應與資產負債表日期相同。財產種類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及不動產名稱應填列資產負債表之會計科目名稱,並檢附財產憑據。財產清冊應經製表人、審核人及代表人簽章。
第一項文件為外文者,應譯成中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外文及中譯文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