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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通知符合第四條獎勵基準之機關(構)及得標廠商予以獎勵。
非義務廠商,應於本會公告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方式申請獎勵,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進用原住民族名冊。
三、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