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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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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鋼製容器之規格及構造,規定如下:
一、內容積:依表一灌裝液化石油氣種類,以下列公式計算:
V=G×C
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 :表一所規定之數值。
二、厚度計算應符合附件規定。
三、設計壓力:三十百千帕斯卡(以下稱 bar)。
四、瓶身:
(一)容器瓶身應以三塊鋼板構成。但內容物重量少於二十公斤者,得採二塊式製造。
(二)以三塊鋼板構成之瓶身,其上下端板應採用二比一橢圓型者,熔接處應在端板凸緣平行度部;以二塊鋼板構成之瓶身,熔接處應在中腹(如圖一)。
五、護圈或護蓋:
(一)護圈之形狀及尺寸,應符合表二及圖二規定。
(二)五十公斤單口基容器,得以閥護蓋取代護圈。護蓋形狀及尺寸如表三及圖三,護蓋二側應有三平方公分以上通風孔。
六、口基:應符合表四、圖四及圖五規定。
七、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其形狀及尺寸應符合表二及圖六規定。
八、液相管:二口基中心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端板外圓周之距離不得小於端板直徑之百分之十。面對容器合格標示方向,左方之閥基座裝置連接液相管使用之容器閥,右方之閥基座裝置灌氣用之容器閥(如圖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