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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轉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
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應報由
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具有靈
異之同年齡幼童二人以上,以為各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報由該管地
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