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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有關政策之釐訂及法令之訂定及解釋。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之協調、督導、考核及獎懲事項。
三、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之策劃、推動、督導、考核。
四、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與維護費用保管及運用之督導、考核。
五、縣 (市) 國民住宅租金收取之督導及考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